爸養小三曬全家福 還介紹給女兒認識 正宮苦等7年心碎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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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一名臺商阿強(化名)前往中國經商,
    不料2015年出境後就未再返家,
    考量到雙方已經分居7年,
    丈夫在中國也已另結新歡並育有子女,
    夫妻感情早已蕩然無存,

    妻子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。

    雙方的女兒證稱,
    大概20多年前就很少看到父親,
    7、8年前她曾去香港旅遊,
    父親得知消息後,
    找她過去中國東莞,
    抵達當地之後,
    父親就向她介紹外遇對象,
    還有「全家福」照片為證,
    「爸爸20幾年前就很少回家,
    幾乎是不回家。」

    臺南地方法院審理時發現,
    阿強最近一次出境紀錄
    其實是在2018年1月間,
    之後未再入境,
    但他就算是在臺期間,
    也沒有返家與妻子同住,
    確實已與妻子分居長達7年,
    顯見他已經無意維持這段婚姻,
    加上可歸責程度是男方較重,
    最終裁定準許妻子的請求,

    判決準予兩人離婚。

    只要分居就可訴請離婚嗎?
    其實不一定喔!

    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,
    離婚分為「協議離婚」及「裁判離婚」,
    前者是夫妻雙方自行簽訂離婚協議書後,

    請2位證人簽名,
    再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;
    後者則是夫妻一方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,
    由法院來判斷二人是否可以離婚。

   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:
    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    一、重婚。
    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忄生交。
    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ㄋㄩㄝˋ待。
    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ㄋ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ㄋ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
    五、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    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    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    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    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    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  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
    而就本案的情形,
    觀察上述條文可以發現,
    並未規定「夫妻雙方分居」就可以離婚,
    法院之所以判準離婚的原因在於該條
    第2項所規定的「難以維持婚姻」
    所以才會讓二人離婚。
    不過,要發生什麼樣的情況才會被認定為
    雙方婚姻已經「難以維持」了,
    就需要依個案的實際情況而定。
    這時候,
    有沒有辦法有力的舉證,
    就非常重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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