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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名臺商阿強(化名)前往中國經商,
不料2015年出境後就未再返家,
考量到雙方已經分居7年,
丈夫在中國也已另結新歡並育有子女,
夫妻感情早已蕩然無存,
雙方的女兒證稱,
大概20多年前就很少看到父親,
7、8年前她曾去香港旅遊,
父親得知消息後,
找她過去中國東莞,
抵達當地之後,
父親就向她介紹外遇對象,
還有「全家福」照片為證,
「爸爸20幾年前就很少回家,
幾乎是不回家。」
臺南地方法院審理時發現,
阿強最近一次出境紀錄
其實是在2018年1月間,
之後未再入境,
但他就算是在臺期間,
也沒有返家與妻子同住,
確實已與妻子分居長達7年,
顯見他已經無意維持這段婚姻,
加上可歸責程度是男方較重,
最終裁定準許妻子的請求,
只要分居就可訴請離婚嗎?
其實不一定喔!
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,
離婚分為「協議離婚」及「裁判離婚」,
前者是夫妻雙方自行簽訂離婚協議書後,
再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;
後者則是夫妻一方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,
由法院來判斷二人是否可以離婚。
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:
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一、重婚。
二、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忄生交。
三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ㄋㄩㄝˋ待。
四、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ㄋ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ㄋ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六、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七、有不治之惡疾。
八、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九、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十、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
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而就本案的情形,
觀察上述條文可以發現,
並未規定「夫妻雙方分居」就可以離婚,
法院之所以判準離婚的原因在於該條
第2項所規定的「難以維持婚姻」
所以才會讓二人離婚。
不過,要發生什麼樣的情況才會被認定為
雙方婚姻已經「難以維持」了,
就需要依個案的實際情況而定。
這時候,
有沒有辦法有力的舉證,
就非常重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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